欢迎进入赤峰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官网!
马上申请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学校简介
国际教育学院
学院领导
学院机构
党建工作
新闻
通知
理论学习
国际合作与交流
海外合作高校
中外合作办学
国际论坛及会议
国际交流年鉴
海外引智
因公出国
师生培训及交流
招生
招生简章&宣传页
招生日程
申请要求
申请流程
留学费用
招生联系信息
新生报到须知
签证
财务信息
接机
住宿
如何到达学校
居住信息登记
到校后事宜
教学与培养
本科教学
语言生教学
校园生活
学生活动
签证/居住证
保险
规章制度
留学生心理咨询
地图
校历
生活指南
下载
生活链接
社团
校友
微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党建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
招生
教学与培养
校园生活
生活链接
党建工作
首页
>
党建工作
>
新闻
新闻
通知
理论学习
赤院院字〔2018〕201号 赤峰学院听课制度
为全面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督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教学情况,促进任课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总结与推广教学经验,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一、听课目的*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环节,也是体现教师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听课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促进教师之间互相了解、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广好的教学经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二、听课人员范围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2.教务处、人事处、科技与学科规划处班子成员;3.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4.二级学院班子成员;5.二级学院教研室主任;6.在岗一线教师;三、听课要求1.听课人可到教学管理部门了解拟听课的基本情况或随机听课。2.听课人提前进入教学场所,选定恰当听课区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3.听课可以采取重点听课、集体听课和随机听课相结合的方式。4.听课的时间应均匀分配,不能相对集中在某几周或某一周。在课程选择上可选择自己熟悉的专业或针对需了解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听课。5.听课后,应尽可能与师生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填写听课记录。四、听课次数1.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校领导、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学期每门课程至少听1次课;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对其他课程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且至少包含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2.教务处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且至少包含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人事处、科技与学科规划处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且至少包含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3.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3次,且至少包含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对本学院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4.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学期对本学院教师不重复听课不少于5次,其中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不少于6次;其中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完成以上听课任务的基础之上,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所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5.教研室主任对本室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1次。6.教师之间应开展互听互评活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7.新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8.因听课身份重叠,每学期听课次数则按最高标准要求执行。五、听课范围1.听课范围主要是面向全日制本、专科生所开课程(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实习指导等)。2.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注意了解教学环境、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师的教学态度、内容、方法和效果等。六、听课管理1.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认真填写《赤峰学院听课记录》,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客观评价。2.听课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反馈:一是直接与授课教师交流并反馈意见;二是向教务处反馈意见;三是与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反馈意见。3.学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分别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及各部门负责收集,于每学期期末交由教务处反馈并存档。4.教务处班子成员听课记录交由教务处教学科存档。5.学校督导委员听课记录相关材料的收集反馈根据《赤峰学院督导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6.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完成听课任务后,应及时反馈并形成听课汇总材料,听课记录的存档根据《赤峰学院二级学院本科教学常规工作建档指南》(赤院教字[2018]30号)相关规定执行。7.各相关听课人员要认真落实听课制度,教务处将对听课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8.听课人员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客观地反馈给被听课者及所属院部,重大问题要通过教务处向学校领导反映。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赤峰学院听课制度(修订)》(赤院院字[2014]160号)同时废止。...
07
2020-09
赤峰学院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推动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抓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地生根,形成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格局,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指导党支部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全国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等有关规定,制定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制度。一、目标要求通过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制度,密切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与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和师生员工之间的联系,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党建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切实推动所联系党支部的建设,有效加强对所联系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二、党组织班子成员主要任务1.及时、认真贯彻学校党委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围绕学校党委年度工作目标,指导所联系党支部开展工作,努力探索研究抓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2.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联系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主题党日等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进行信念、宗旨、纪律、作风及形势政策教育。原则上每年为所联系支部党员讲党课或作形势与政策辅导报告2次。3.每季度要和所联系党支部班子谈心一次,传达贯彻上级相关工作部署及要求,宣讲党建、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了解所联系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4.每半年到所联系党支部检查工作一次,强化“一岗双责”责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5.每半年向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报告所联系党支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所联系党支部工作的指导、调研、督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三、党支部主要任务1.按照党建工作各项要求开展工作,主动向所联系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报告本支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与所联系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的工作交流。2.组织学习、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活动时,事前报请所联系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所联系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通报活动开展情况。3.及时整理和记录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指导党支部活动相关材料,报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备案。四、工作要求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工作,确保为本单位每个党支部都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联系人,并填写《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报组织统战部组织科备案。如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支部有变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党委组织统战部。...
18
2019-04
赤院党字〔2018〕123号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赤峰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赤峰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集体商议、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党政联席、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旨在保障学院党总支书记的保障监督作用、院长的行政权力、教授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和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第三条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学院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一)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研究落实在本学院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各项举措。(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和指示。(三)研究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四)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建设、文明校园创建、群团工作、校园安全、招生就业、学生资助与奖励、学生管理与违纪处理、学生各类活动等的重要事项及其经费预算方案与执行等。(五)研究决定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增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与改革、科研规划与科技开发、机构设置和人事问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合作交流与外事活动、各类教学与办公设备的添置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其经费预算方案与执行等。(六)研究建立健全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和规定。(七)研究工作计划落实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八)其它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三章议题确定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与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后确定。第六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党总支书记或院长通知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及时通知到其他成员及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时,一般不予研究。第七条凡未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第四章参加会议人员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到会人数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第十条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会议召集人应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必须以学校和院系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第五章议事程序及规则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七条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第十八条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论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口头或电话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领导班子成员的多数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内容涉及教学与学术等问题,按照规定需由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必须在决策前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授委员会充分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结束时会议记录由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每次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应报送分管校领导。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作为学校考评学院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评价材料,应及时归档。第六章议定事项的执行与督办第二十三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院领导要组织落实和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需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第二十四条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第二十五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检查与督办,并形成书面督办材料。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通过适当方式经过相关科室向全院师生员工公开或传达。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涉及经费支出的,严格按照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经费预算执行,并根据工作内容分别由总支书记或院长进行管理。经费的报销按照院务公开、分工落实、预算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审批签字程序到学校财务部门核账报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力的,将视情况予以追责问责。第二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二级学院,其它单位和部门以领导班子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议事决策程序等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赤院党字[2014]52号)同时废止。...
27
2018-10
2016 年新党章全文【官方】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新党章-第二章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新党章-第三章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修改党的章程;(五)选举中央委员会;(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新党章-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新党章-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三十二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新党章-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三十五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新党章-第七章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新党章-第八章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新党章-第九章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第四十七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新党章-第十章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第五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新党章-第十一章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15
2018-06
赤院党字〔2018〕11号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党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通知
各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赤峰学院党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已经校党委二届六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2018年3月6日,赤峰学院党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21号)及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学习制度。一、理论中心组学习的性质定位。1.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2.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和学习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二、理论中心组组成人员及职责(一)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成人员及职责3.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4.学校党委对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校内二级单位党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5.校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和研讨主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并督促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等。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6.党委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7.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宣讲、调研等相应职责。8.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和联络员。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做好学习服务工作,组织起草学习计划总结,按党委要求编印学习材料,做好研讨、调研等的服务工作。联络员由党委宣传部选派的党员干部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完成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学习通知及材料发放、出勤记载、学习讨论记录、学习台账建立、学习情况报告起草上报、相关材料归档移交等工作。党政办公室、组织统战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9.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方案、学习专题计划,起草年终工作总结、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报告等文件;收集编印学习资料、邀请专家辅导等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工作;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典型选树、学习培训、对外宣传、检查通报等工作,提出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建议。10.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习会场安排布置等服务保障,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通知和学习材料的印制工作,并与党委宣传部密切配合,以党委宣传部为主建立健全学习台账,将学习计划、集体学习通知、出勤情况、讨论交流记录、重点发言材料和学习成果等按年度建档立卷。中心组学习档案纳入学校综合档案管理范围,存放在学校综合档案室,具体移交、查阅手续与学校党政文件等重要材料相同。11.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名单和学习秘书名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按要求报自治区、赤峰市党委宣传部、组织部、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备案。(二)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组成人员及职责12.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成人员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成人员为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及不是总支委员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为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及不是支部委员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学习需要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也可以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分党委负责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为学习秘书,办公室主任为学习联络员。各党总支宣传委员、直属党支部宣传委员为学习秘书,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不设学习联络员,联络员的工作由学习秘书承担。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学习秘书、联络员职责与校级理论学习中心组一致。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组成人员名单和学习秘书名单要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配合党委宣传部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进行管理考核三、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和学习要求13.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4)国家法律法规。(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7)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8)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9)自治区、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10)党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14.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参照执行)。(1)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每年集中一定时间集体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不能用党委会议等工作性会议代替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可以采取专题研讨、专家辅导、领学文件等形式。专题研讨应当明确主题,中心组成员应当撰写书面学习体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应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可以适当邀请校内外专家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报告人及讲授内容由理论学习中心组直接责任人审核把关,并按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2)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3)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调研课题,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及时开展调研成果交流。15.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16.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突出理论学习。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学习任务,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2)提高理论素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3)发挥示范引领。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由党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内部通报、新闻媒体播发消息等方式,及时通报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4)促进转化运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学习管理和学习考核17.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学校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按要求在每年1月底前(特殊情况,如赶上放寒假,可请示上级同意,适当延期)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按学校党委宣传部要求制定并上报。18.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研讨情况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按要求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书面报告。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按学校党委宣传部要求由宣传委员负责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习情况。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通报1次。19.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心组学习总结。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总结按学校党委宣传部要求上报。20.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对学习情况的督查。学校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组织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或者旁听等方式开展,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21.学校党委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职能部门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中心组学习秘书履职情况,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情况,学习制度执行情况,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情况的考核,主要从遵守学习制度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学习效果和学习成果转化情况等方面进行。学校党委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及成员个人学习情况的考核与二级单位班子及干部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内容与上述校级理论中心组接受考核内容相同。22.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应当向党委书记请假。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做好学习计划、领导批示、学习记录、研讨发言、学习心得、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考勤记录等材料的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考勤与档案管理参照校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求执行,其中,中心组成员向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请假。档案归档按学校党委宣传部有关要求执行,档案存放在本单位本部门。23.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时报告学习情况。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中的处级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时报告学习情况。五、学习保障和责任追究24.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制。25.学校党委要将学校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所需要的学习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附属单位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保障措施。26.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若出现开展学习不力、出现错误倾向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上级党委的问责,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严肃整改。对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并产生恶劣影响的,由学校党委依据上述《条例》《办法》问责。六、其他27.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2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06
2018-03
赤院党字〔2018〕12号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的通知
各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赤峰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已经校党委二届六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2018年3月6日*赤峰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为切实抓好全校教职工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体教职工的头脑,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素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学校事业发展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职工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校教职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提高教职工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素养,切实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思路举措。*二、学习原则*1.突出理论学习。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学习任务,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2.提高理论素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要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精神境界。3.发挥示范引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学习中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4.促进转化运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推进工作、提高立德树人能力的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组织领导*1.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其中,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是政治理论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分党委负责宣传工作的委员、各党总支宣传委员、直属党支部宣传委员是政治理论学习的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党委要求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安排部署、组织管理、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对计划、总结、汇报等学习材料及新闻报道进行审核把关。直接责任人要配合第一责任人组织好政治理论学习,并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计划落实、材料收发、会议记录、信息报送等工作,完成学校党委宣传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进行宏观指导与督促检查,*四、学习内容*1.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增强高度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2.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和道德水平。3.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从历史经验中汲取丰富营养。4.学习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5.党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党委政府及学校在改革发展实践中的实行的政策、措施,决定、决议,文件会议精神。6.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7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学校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8.坚持学习理论和指导实践相结合,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使科学理论真正成为指导工作的思想武器,成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五、学习形式*1.集体学习研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体学习可以采取专题研讨、专家辅导、领学文件等形式。专题研讨应当明确主题,重点发言的教职工应当撰写书面学习体会,参加学习研讨的单位部门领导要带头发言,教职工要积极发言。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要以自己学、自己讲为主,可以适当邀请校内外专家做专题讲座、辅导报告,报告人及讲授内容由本单位部门党组织书记审核把关,并按相关要求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备案。2.个人自学。教职工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认真开展自学,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3.开展调查研究。教职工应当把政治理论学习与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调研课题,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基层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开展调研成果交流活动。4.各单位各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六、学习要求*1.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原则上每两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分党委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保证时间。2.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年度学习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各级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落实到将政治理论学习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分党委、各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报送,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临时通知)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送上一年度政治理论学习总结。3.严格考勤管理,做到每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考勤原始记录完整。4.不能用属于业务工作性的会议代替教职工政治理论集体学习研讨。原则上也不能将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与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讲党课等合并进行。人数少于10人的直属党支部,或所属职工全部是党员的直属党支部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掌握。分党委和各党总支在学习内容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与党员学习合并进行,但不允许将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与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合并进行。合并进行的学习必须在学习记录中标注清楚,统计时不能重复统计。5.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组织教职工集中进行政治理论学习研讨时,必须指定专人做学习记录,有宣传委员参加的学习,一律由宣传委员做记录,宣传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书记指定总支、支部班子中其他成员记录,分党委设党办的可以由党办主任记录,主任因故缺席的由宣传委员记录,每次集中学习完,书记要在学习记录末页签字。各单位对每次集中组织的学习活动还要注意保留音像记录(手机照相即可)。6.校本部各党总支、各党支部自2018年起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提供集中学习记录本,每个党委、总支一本,每个党支部一本,可以跨年度使用,可以将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内容记在同一个记录本上。三个附属单位的分党委和党总支的集中学习记录本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供。分党委所属的党总支、党支部学习记录本,附中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学习记录本由各附属单位党组织自行提出要求。7.集中学习研讨的会议记录要规范,必须记录清楚的事项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应该出席人数、实际出席人名单(或人数),缺席人员名单及理由,学习形式、学习内容(详细)、讨论发言(详细)、主持人讲话(开始、中间、结束总结),特别说明事项等。记录笔迹要清晰工整,层次分明。8、加强档案管理。分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档案的管理工作。政治理论学习档案包括(1)学习计划(2)学习总结(3)学校党委及职能部门印发的有关政治理论学习文件、通知等材料(4)教职工撰写的学习心得体会(5)交流研讨材料(6)发表的理论文章(7)撰写的调研报告(8)会议记录(9)对所属教职员工个人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材料(10)集中学习考勤签到表(11)记录学习情况的音像资料(12)关于本单位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的新闻报道材料(13)关于本单位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的汇报、报告、统计报表等材料(14)开展专项学习教育形成的各类材料。有关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材料的归档在每年12月下旬开始,次年1月底前完成。档案的立档管理等工作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9.及时准确报送学习信息。分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的宣传委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月初按学校党委宣传部的要求报送上个月的统计表等信息,分党委对所属总支、支部,各党总支对所属支部的信息报送要求自定。特殊情况,各单位按上级党委要求的时限报送相关信息。各单位各部门有关政治理论学习的新闻报道稿及其他各类新闻报道稿件均由宣传委员初审后交党组织书记签发。*七、其他事项*1.教职工要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严格遵守政治理论学习的各项规定。各基层党组织要把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教职工奖惩、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2.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要将组织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列为年终考核述职内容。3.关于学生党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参照本制度执行,全校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由学校团委负责组织管理。4*.*本制度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05
2018-03
友情链接 / LINK
呼和浩特网络公司
赤峰学院
电话: 0476-8300524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1号
网址:www.cfies.cn
邮编:024000
内蒙古赤峰学院|内蒙古赤峰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蒙ICP备14003183号-3
蒙公网安备15040202150587号
网站建设 :
国风网络
网站地图
新生报到须知
/
如何到达学校